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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自贸试验区实施的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公布

来源:工程与试验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0-10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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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人民网成都10月10日电 据四川省政府官网消息,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(四川)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已经2020年9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

人民网成都10月10日电 据四川省政府官网消息,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(四川)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已经2020年9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于10月9日公布。

《决定》明确,由省直有关部门(单位)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、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(四川)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14项省级管理事项。下放事项自《决定》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,由承接主体实施;委托事项由省直有关部门(单位)与承接主体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。

根据《中国(四川)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》和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(四川)自由贸易试验区引领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川府发〔2018〕30号),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省级管理事项,承接主体为所在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。

《决定》要求,承接主体应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,报原实施部门、省委编办和中国(四川)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。承接主体不得将省级管理事项扩大至自贸试验区、协同改革先行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。根据改革发展需要,中国(四川)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,可以对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减。

文章来源:《工程与试验》 网址: http://www.gcysyzz.cn/zonghexinwen/2020/1011/877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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